民事訴訟中 - 拘傳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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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拘傳的程序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中拘傳的程序
1.填寫《拘傳證》,並報負責人審批。  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採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拘傳漫畫》,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  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  刑訴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户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以上就是關於民事訴訟中拘傳的程序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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