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庭審反訴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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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所指的是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作為與本訴有牽連案件的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其本身作為反訴中的原告。在民事訴訟中對反訴有着嚴格清晰的規定。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民事訴訟庭審反訴程序。

民事訴訟庭審反訴程序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庭審反訴程序是怎樣的

一、反訴條件

1、是反訴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不發生反訴的關係;

2、是反訴必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否則就可能是起訴而不是反訴;

3、是反訴必須在法院受理本訴後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之前或之後都不是反訴;

4、是反訴的請求和事實理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聯繫,否則就要另行起訴,也不能合併審理。

反訴的訴訟請求雖和本訴具有一定的聯繫,但它提出以後,也具有獨立性,可以脱離本訴而存在。它一般和本訴合併審理,但如果原告撤回起訴,反訴可繼續審理。原告如不到庭,法院可以就反訴缺席判決。對於被告進行反訴的程序,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參照起訴的做法。被告向法院提交反訴狀及其副本,寫明反訴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法院審查後,決定是否受理。反訴被受理以後,原告被告交換了訴訟地位,雙方分別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二、反訴的提起要件

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三、反訴的程序

程序要件是指反訴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的方式、時間及審理等條件。

1、反訴提起方式。

反訴是民事訴訟所獨有的,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允許反訴?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畢竟都是民事訴訟,原、被告主體地位平等,所以應允許反訴。

2、反訴的管轄權。

是否要求審理本訴的法院本來對反訴也有管轄權?即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如果審理本訴的法院無管轄權,該法院能否受理?反訴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轄來説,只要反訴請求的標的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因為專屬管轄多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訴成立。這一點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得到有力的證明。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權的主體主動向駐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時,享有管轄豁免權的主體即不再享有管轄豁免權,審理本訴的法院有權受理反訴。就級別管轄來説,如果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應由級別較高的法院審理或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應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反訴和本訴均可一併由審理本訴的法院審理,即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訴。這在立法上應明確作出規定。

3、反訴提起的具體時間。

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因為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並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否則,要是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出反訴,必然重新進行訴訟程序,也會造成一些重複勞動,拖延本訴的審理。然而,是否庭審辯論結束後都不能提出反訴呢?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為經過起訴、答辯,尤其是庭審辯論以後,出現證人打消顧慮,願意作證或糾正偽證,當事人舉出經過最後努力收集的證據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多。特別是一些民事案件標的額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經濟糾紛,應當允許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起反訴。否則,如果不許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提起反訴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爭取了時間,使本訴及時審結。而事實恰恰相反,因為這類糾紛的棘手程序是執行,要是被告在庭審辯論以後,提出的反訴成立,而又進行了實體審理後,反訴和本訴的請求可以相互衝抵,執行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許被告在庭審結束後提起反訴,讓其另行起訴,本訴和反訴的結案就存在一個時間差,很可能耗費時間和精力,結果有時很難預料。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應當靈活掌握,允許被告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訴

如上所述,民事訴訟庭審反訴程序是對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分配和案情的梳理有幫助作用。一般在民事訴訟庭審中的反訴都會與本訴合併審理,這樣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同時也不會對案件的判定有着不利影響。反訴是本訴被告維護自身權利的一種方法。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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