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請問繼父母子女關係如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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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繼父母子女關係如何證明
你好請問繼父母子女關係如何證明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自然血緣關係,而是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的姻親關係,根據我國
民法典》第26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關係,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表明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只有形成撫養教育關係時才等同於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擬製血親的法律效力。所以在涉及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贍養、析產、繼承等糾紛當中,證明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存在至關重要。
第一,撫養教育關係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必須有證據證明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時,繼子女未成年。這是《民法典》第26條第二款的應有之義,因為需要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雖然在現實中,有繼子女已經成年,但繼父母對其學業、事業予以照料或資助的情況存在,但正如親生父母對親生子女成年之後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一樣,繼父母對成年繼子女的這種照料或資助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對於這一事實,需要用再婚夫妻的結婚證,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證來證明。
第二,需要證明有共同生活的事實。雖然如前所述有觀點認為判斷標準是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但單純的給付一定錢財,而不在一起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的生活、學習沒有任何關心照顧、培養,不宜認定雙方形成撫養教育關係。撫養,簡單地説,就是“保護並教養”,強調長輩對晚輩的教育和保護,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所以撫養教育關係一般需要在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親生父母一樣,繼父母對子女的生活、學習、身體、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這才是撫養的真實含義。對於這一事實,需要有雙方的財物往來證據,鄰居的證人證言,繼子女的日記本等一切能夠證明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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