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 個税 一次性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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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 個税 一次性獎勵
一次性解除勞動合同個税如何計算

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進行平均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税。如果商數小於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税的費用扣除標準(內籍人員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員4800元/月),則無需納税。


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税。


綜上所述,首先要達到了納税人的納税標準,才會進行一次性解除勞動合同個税的計算,而這個標準只有在大於上一年平局工資三倍的才會要求繳納個人税,而如果沒有滿足這個條件,那麼需要注意就是不用繳納這個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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