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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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哪些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42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規定。同時,第146條又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究竟哪些屬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呢《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長期的審判實踐,一般認為簡單民事案件的標準應該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爭議不大。這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繫的,應該同時具備才能視為是簡單民事案件。一般來説,下列具體案件可以作為簡易案件適用簡易程序:1、結婚時間短,對婚前財產、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意見比較一致,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結婚時間不長,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雙方無大爭議,只是各自堅持已見,在給付金額多少和何時給付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的案件。3、確認或變更收養、撫養關係,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4、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5、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遺產數額不大的案件。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明確、爭議焦點集中、爭議金額不大的其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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