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選民資格案件適合簡易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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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選民資格案件適合簡易程序嗎

關於選民資格案件適合簡易程序嗎

不適用。選民資格案件屬於非訟案件,一審終審,人民法院在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應當開庭審理,除了起訴人以外,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其他與選民資格相關的公民也必須參加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除去以上案件,其他民事案件不適用特別程序。

二、特別程序是什麼

我國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時所適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審程序的一種。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相對。人民法院審理上述案件,必須遵守如下的一般規定:

(1)在法律適用方面。首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的規定,不能滿足需要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如總則、普通程序,但反訴、和解等不能適用。如果其他法律規定了訴訟條款,也應當加以適用。

(2)除選民名單案件或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3)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和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

(4)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另行起訴。

(5)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須於選舉日前審結外,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一個月內審結。

(6)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交訴訟費用。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確認調解協議、實現擔保物權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民事審判程序的一種,與普通程序相對。普通程序即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即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審理某些類型案件另行規定的程序,案件類型不同,審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的規定很不一致,劃分的標準和種類也不相同。

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大致可分為3類:

非訟事件

包括宣告失蹤人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無行為能力、督促程序(發佈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證書失效或無效)等。法院審理這類事件的目的是,在沒有民事權利爭議的情況下,確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權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實是否存在。其特點是沒有原告和被告,辦案程序因利害關係人(不是原告)的請求而開始;法院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婚姻和親子關係事件

包括離婚、確認婚姻無效和認定親子關係是否存在等。這類事件解決人的身份關係問題,涉及社會公益,在程序上應有特殊規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它與非訟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行政法律關係事件

包括對選民名單錯誤提出的申訴案件,對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提出的申訴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訴案件等。法院審理這類案件,不是解決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爭議,而是負責審查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是否合法,確定是否需要採取強制措施如課處罰金、沒收財產等。除以上3類外,從訴訟理論上説,還應當包括破產程序。但很多國家另設破產法,作為獨立的法律,破產程序不再列入特別程序中。

簡易程序採用的是二審終審制,而特別程序採用的是一審終審制,而選民案件是屬於一審終審制,也是屬於非訟案件。因此是不適用於簡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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