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屬於事實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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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屬於事實婚姻嗎
未登記而同居婚姻有效嗎

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的婚姻。依照婚姻法的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但是現實中仍有相當一部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婚姻。為維護結婚登記的權威性和結婚證的公信力,預防、制裁違法婚姻,引導當事人進行合法婚姻登記。《婚姻法》第八條對此予以規定:未辦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結合《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但是不補辦結婚登記的又如何處理呢。《解釋》分兩種情況採取了務實的、靈活的處理,其一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其二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至向人民法院起訴前止,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在受理前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實是認定為無效婚姻)。

欠缺結婚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無效婚姻。不具有結婚的形式要件,又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一律認定為無效婚姻,解除同居關係。

日常生活當中沒有登記結婚的話,那麼就説明雙方在法律層面上並不是屬於夫妻關係,對外即使是宣稱以夫妻來共同生活的話,也不存在這樣的一種事實的婚姻關係,當然了,如果要想解除這樣的一種關係的話,解除的僅僅只能夠是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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