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權的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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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承權的公證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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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辦理繼承權公證?

很高興回答你提出的關於怎樣辦理繼承權公證這一問題,辦理繼承權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户口簿(註銷户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税署出具的遺產清單;(3)繼承人的身份證、户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係證明(表格可在我處網站下載,由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並蓋章;沒有單位的,由社區工作站和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的,可由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社區工作站、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並提供相應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由放棄人親自到深圳市公證處或居住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委託其他繼承人辦理;
(7)遺囑繼承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8)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或澳門有關機構予以證明,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國外,上述材料應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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