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中 - 主從犯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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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中 主從犯區分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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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論上來看,應當區分聚眾鬥毆罪的主從犯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主犯是相對從犯而言的。

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指揮、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鬥毆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聚眾鬥毆中的首要分子是相對於積極參加者而言的。

從《刑法》第二十六條和九十七條的規定看,主犯和首要分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同樣從犯與積極參加者也是不同的概念。聚眾鬥毆犯罪中的主從犯與刑法規定聚眾鬥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是不同的概念,同事二者之間並不衝突,也不存在對應。一般來講,聚眾鬥毆犯罪中首要分子就是聚眾鬥毆共同犯罪的主犯,但個別積極參加者也可以構成主犯。因此,在既不存在衝突也不存在對應的情況下,排除聚眾鬥毆犯罪中的主從犯的區分是説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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