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眾鬥毆從犯是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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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和從犯的認定依據,由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

在聚眾鬥毆從犯是犯罪嗎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這是區分主犯和從犯的唯一法律依據。聚眾鬥毆罪在刑法中是屬於共同犯罪的,所以適用於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認定,在共同犯罪中需要劃分主犯和從犯。

聚眾鬥毆罪如果只區分主犯和積極犯,而不區分共同犯罪的主犯和從屬犯,無疑會違反刑法總則的效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在犯罪中起組織和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人屬於主犯。而從犯則是指哪些在犯罪中起着次要或者輔助性犯罪的人。

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共犯分為以下兩類:

1、扮演次要角色的從犯是次要犯罪者。

該共犯在共同犯罪的主犯的組織、領導和指揮下參與犯罪,直接實施危害行為,對犯罪結果負有直接責任,但相對於主犯而言,其作用較小。次要從犯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一)在犯罪意圖的形成過程中,次要從犯具有被他人説服、聚眾、表示隸屬或者服從主犯犯罪意圖等特點;

(二)在具體實施犯罪中處於支配地位的;

(三)沒有犯重大犯罪情節,對犯罪結果影響較小的;(四)在經濟犯罪中,不作為主犯的。持有或分享較少贓物。

2、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就是從犯。

所謂幫兇是針對行為人,是指沒有直接實施某一犯罪要素,但為犯罪創造了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在犯罪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通常有:

(一)提供犯罪工具;

(二)提供犯罪對象;

(三)指導犯罪分子,檢查犯罪現場;

(四)協助侵吞財產的犯罪分子轉移財產所有人、監事的;

(五)承諾犯罪前後實施贓物罪、侵佔、變賣贓物罪的。

可見,在司法實踐中,主犯與從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主客觀方面,包括故意行為、地位、實際參與、對不良後果的影響、贓物的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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