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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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拆遷補償標準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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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房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違建房拆遷補償標準你可以參考以下內容,被徵收房屋沒有辦理城市房屋初始登記(即無產權證件)時,在徵收中,徵收方(拆遷人)一般認為無證房屋就是違章建築,違章建築就不予補償,以此為藉口達到不予補償或者少補償的目的,這也是許多“拆遷事件”發生的原因之一。

  事實上,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系物權公示,未經公示不一定違法。無證房屋系未公示房屋,未公示房屋包括無法公示和沒有公示。無法公示是指不具備公示條件,即是違法建築;沒有公示並非就是違法建築。當被徵收房屋無證時,徵收部門無權直接認定系違章建築,應當致函商請城鄉規劃部門對是否屬於違法建築進行認定。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城鄉規劃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房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認定,這種認定系行政確認行為。規劃部門確認時應當以房屋是否符合城市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規劃進行判斷,而非以被徵地時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規劃進行判斷。另外,根據《城鄉規劃法》的實施時間,筆者認為,其只能在認定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建的房屋是否屬於違建時作為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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