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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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問題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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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程序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後,如當時有損害發生,應從此時開始在兩年內起訴,如系人身傷害則應在一年內起訴。如某些損害是在事隔一段時間後發現的,則應在發現之日起計算時效期間。事隔二十年後才發現受到損害而起訴的,將得不到法院保護,特殊情況下由法院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除外。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程序1、人民法院居於主導地位。在賠償訴訟法律關係中,人民法院處於主導地位,組織參加訴訟的其他參加者原告、被告,訴訟中的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等參加訴訟,進行損害賠償方面的訴訟活動。2、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訴訟活動。賠償訴訟是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是屬於民事侵權糾紛,在審理案件中各種訴訟活動要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分階段進行。如一審案件所適用的普通程序分起訴與受理階段、審理前的準備階段、開庭審理階段等。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賠償案件時,按普通程序分階段進行審理。3、訴訟參加人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訴訟參加人是賠償訴訟的主體,他享有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和處分訴訟權利的訴訟權利。比如受害人接受調解,放棄部分原本屬於自己應得的賠償項目或金額,或提起上訴權、撤回上訴權,請求執行權,委託訴訟代理人權等。同時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履行訴訟義務主要有: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尊重對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行使。2、遵守訴訟秩序。主要有按時到庭參加訴訟活動,遵守法庭紀律等。3、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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