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會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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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會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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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要件

(1)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

(2)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

(3)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

“近親屬”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是指除近親屬之外的其他關係親近、可以間接或無形的方式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決定施加影響的人。立法機關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之所以規定該罪,主要是考慮到本罪主體與國家工作人員或有血緣、親屬關係,有的雖不存在親屬關係,但屬情夫、情婦,或者彼此是同學、戰友、部下、上級或者老朋友,交往甚密,有些關係甚至可密切到相互稱兄道弟的程度,這些人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自然也非同小可。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曾經是國家工作人員,但由於離休、退休、辭職、辭退等原因已離開了國家工作人員崗位的人。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體要件

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觀要件

故意。

主觀要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體現,它常常根植於人的內心,因此主觀性比較強。而主觀要件又是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必備要件之一。因此,對於沒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故意不明顯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案件,我們可以此為突破口,進行有效地無罪辯護。

(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以下三種方式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財物或收受財物。

1.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受賄。

2.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受賄。

3.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受賄。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如果當事人沒有以上明文規定的客觀受賄行為,那麼無行為即無犯罪,可以據此進行有效地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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