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的離職日期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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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離職日期怎麼界定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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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離職申請生效日期和方式

  離職申請,也就是解除勞動關係的申請,是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申請自遞交之時生效,但申請生效不等於申請的內容已經得到了批准,離職必須經用人單位同意,按雙方協商的結果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賦予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解除合同權,但需要正確運用法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按該規定行使解除合同權,是採用“通知”的形式,而不是遞交什麼離職申請、辭職申請。  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滿30天生效,從第31天起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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