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的定義是什麼 - 自動離職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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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離職的定義是什麼 自動離職怎麼界定

有些時候雖然都是勞動者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但實際勞動者的用語卻不太一樣,一些時候我們看到是向單位提出辭職,而有些情況下則是勞動者申請自動離職。那這裏的自動離職的定義是什麼呢?而在自動離職的情況下,又應該注意哪些方面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自動離職的定義是什麼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説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二、自動離職怎麼界定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脱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説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三、自動離職要注意什麼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裏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在閲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自動離職的定義是什麼了吧。不管是主動辭職還是自動離職,這個時候其實都是可以視為勞動者在行使自己的解除權,當然即使是在自動離職的情況下,如果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情形,那麼也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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