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租合同效力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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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租合同效力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一房二租合同效力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現實中,出租人有可能前後分別與不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並向其中之一人交付房屋,其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確認呢?

通常認為,出租人分別與不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均有效。租賃合同的效力不因承租人訂立多份合同而無效。因此,承租人均可以要求出租人履行合同。出租人不能履行的,應當對不能履行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出租人已經將房屋實際交付給其中之一,而其他承租人主張出租人繼續履行的,因繼續履行在事實上已經不可能,法院可以不予支持。對此情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向當事人予以釋明,允許其變更訴訟請求,向出租人行使違約之訴。當事人不變更訴訟請求的,可以駁回其起訴。

由於出租人與所有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合同簽訂時間在前的承租人主張後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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