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拘役怎樣才能提前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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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拘役怎樣才能提前釋放
員工怎樣才能提前離職

員工與單位正式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提前離職的方式有三種選擇:


(一)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首選的一種方式。


操作注意事項:


1、違約金如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保密、其他因員工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違約事項的,在員工提出離職時,單位可能會向員工索要違約金,員工應注意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進行工作交接,並拿到離職交接單。交接單應該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留原件,非原件要有公司專管人簽字)。


3、 索要離職證明書。


(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三十天後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這種解除權不需要單位的同意,只要員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了單位,到期後雙方的勞動合同就可以解除。


操作注意事項:


1、注意合同中有無雙方所約定的提前通知金和脱密期的規定,如有約定,員工提前通知的時間就應當依照雙方合同中所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而不再是三十日了。


2、書面通知書最好一式兩份,要求單位簽收後個人留存一份。如果單位不簽收,建議用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單位寄一份,留存寄出的簽收憑證,寄出憑證單上要寫清寄出的是“離職申請書”。


3、在通知期內應正常上班。


4、積極辦理交接手續,注意留存證據。


5、向單位索要離職證明書,不給的,單位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三)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員工可行使單方即時生效解除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此操作是不需要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且除了試用期內員工辭職外,均可向單位索要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操作注意事項:


1、通知一定要書面化,並註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


2、與單位積極辦理工作交接,保留交接憑據;


3、向單位索要離職證明書,不給的,單位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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