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股權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股權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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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的要件與效力

債權讓與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才能有效: 第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讓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讓與的基本前提。 第二,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讓與是讓與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第三,讓與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債權讓與的法律效果主要是讓與人應將讓與的債權移轉於受讓人,因此,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第四,必須有轉讓通知。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讓與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二、債權讓與有哪些效力 1、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債權讓與生效後,在債權全部轉讓時,該債權即由原債權人(讓與人)移轉於受讓人,讓與人脱離原合同關係,受讓人取代讓與人而成為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但在債權部分轉讓時,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 (2)從權利隨之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隨同債權轉移而一併移轉的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保證物權,定金債權,優先權(例如職工工資的優先受償權),形成權(如選擇權、催告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3)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並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須的一切情況,對此合同法雖然未作規定,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該義務構成讓與人的從給付義務,其中有關的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示的借據、票據、合同。來往電報信等。應告知受讓人主張債權的必要情況,一般指債務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債務人的住所、債權的擔保方式以及債務人可能會主張的抗辯等。此外債權人佔有的債權擔保物,也應全部移交受讓的佔有。 (4)讓與人對其讓其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由於債券讓與給一人後,又就同一債權讓與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債權讓與合同效力和債權歸屬問題。對此通説認為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理:全部轉讓中的受讓人優於部分轉讓中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已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優先於未通知的債權轉讓。 2、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轉讓通知為準,該通知不得遲於債務履行期。在債務人收到債權讓與通知之前,對讓與人(原債權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即債務人仍以讓與人為債權人履行義務的,同樣可以免除其債務,受讓人不得以債權已經轉讓為由,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而只能要求讓與人返還所受領的債務人的履行。但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即應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履行債務,其對讓與人的履行不能構成債的清償,債務不能免除,仍須向受讓人履行,而讓與人如果仍然受領債務人的清償,則屬非債清償。債務人可以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2)表見讓與的效力。當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並未發生或者讓與無效,債務人基於對轉讓事實的信賴而向該第三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為表見讓與。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受讓人的抗辯權包括: ①合同不成立及無效的抗辯權; ②履行期尚未屆至的抗辯權; ③合同已經消滅的抗辯權; ④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上的權力單獨讓與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債務時,債務人基於讓與人不履行相應債務而產生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對於以上抗辯事由,不論是發生在轉讓前,或轉讓後,也不論是發生在轉讓通知前還是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均可主張。 ⑤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債務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讓人抵消。如果對受讓也享有債權,也可以直接主張和受讓抵消。 《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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