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可變更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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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可變更可撤銷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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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成立事件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3)因欺詐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4)因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5)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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