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撤銷權問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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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簽署合同是很常見的一種民事法律活動,雙方簽署合同應該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確保合同內容真實完整。如果一方存在欺詐行為,導致合同內容出現重大誤解的,另一方可以行使撤銷權,申請合同無效。關於民事行為撤銷,我國民法總則有相關規定。那麼,民法總則撤銷權問題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民法總則撤銷權問題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撤銷權問題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撤銷權成立要件是什麼?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應注意的是,在具體判斷是否構成詐害行為時,通常理論上所説的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僅應作為一般論,不應機械地套用。應當對行為的主觀狀態、客觀狀態以及行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進行有機的綜合的判斷。

三、哪些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

1、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當一方欺詐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脅迫對方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作為受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當然,行使撤銷權有一定條件限制,當事人必須在一年內提出,否則一旦逾期,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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