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撤銷權消滅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9W
民法總則撤銷權消滅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撤銷權有消滅時間嗎?撤銷權消滅時間是多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以自已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無效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應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處理:1)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2)賠償損失;3)歸還國家所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民事答辯狀撤銷權消滅的時間為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起一年之內,當事人也可以自行放棄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條件,首先合同是以欺詐、脅迫的方式訂立的,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出合同的撤銷。其次,撤銷權應在一定的時間內行使,如果超過期限 ,法律不會予以支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