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可撤銷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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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可撤銷和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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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可撤銷和效力待定有沒有什麼區別呢?

待定合同:  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追認之前,合同效力待定。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情況:欠缺民事能力的行為;

          無權處分的行為;

          無權代理的行為。這就為大家解答了可變更可撤銷和效力待定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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