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質人與債務人的區別 -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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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人與債務人的區別,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出質人與債務人的區別,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出質人是指在質押財產中提供財產的人,債務人是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出質人的範圍比債務人的範圍更廣一些。出質人如果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代為清償債權或因質權實行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時,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債務人是合同一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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