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債務人與債務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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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債務人與債務人的區別是什麼?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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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主債務人與債務人的區別是什麼呢?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1)應主要承擔票據債務的人為主債務人,應對票據債務連帶責任及其他債務人為從債務人 票據種類不同,票據及主債務人有所不同匯票關係中,如果匯票為不須承兑的匯票或應承兑但沒有承兑的匯票時,出票人為主債務人;如果是已經承兑的匯票,則承兑人為主債務人,本票關係中,出票人為主債務人 除主債務人以外,票據關係中的其他債務人均為債務人。

(2)主債務人與從債務人區別的主要意義在於:除了票據流通結束時正確付款以外,在票據追索中,只有票據的主債務人清償票據債務,才能全部消滅票據關係;從債務人的清償債務,一般只能部分消滅票據關係 所以,主債務人又可以稱為最終債務人 票據時效制度中將承兑人或出票人的票據時效規定為最長時間,主要原因即在於主債務人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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