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與法人債務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公司債務與法人債務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債務與法人債務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債務與法人債務的區別是:公司債務是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因自身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但由於單位違法可能會受到雙重製裁,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主管人員也應當承擔個人法律責任。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而法人的個人債務也就是私人債務,和公司沒什麼關係。

私人債務和公司債務區別:如果是公司債務,必須由公司進行償還,但是如果是私人債務,與公司無關,公司不用償還。

關於公司債務產生的必然性由於以下幾點。公司的資本金是生產資料與流動資金,而規模生產的運營,債務就跟蹤而至。其資金通過貯備、生產、銷售、結算、分配等環節資金流向企業,流出企業,再流入企業,再流出企業(或暫存在於企業)循環往復,不停地不同形態在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穿行。公司的運營資金、資本金佔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的組成必然是債務資金。公司為了完成既定的生產目標,流動資金不足時,舉債可以保持生產的正常。公司為了更新改造設備與裝備,資金不足時必然想到融資,或融資有相當的優惠待遇時也會主動吸收融資,更新或購置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來增強企業的生產能力與效率,還可以減輕職工勞動強度,降低工程施工成本與費用。

二、公司債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

一般來講,對於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於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

三、特殊情況下,公司債務可以追究行為有瑕疵的股東的責任

情形之一,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國經濟審判座談會紀要》第5項(一)中談到:“企業法人註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該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註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情況之二,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註冊成立後,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説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債務是由於法定代表人實施債權債務行為,與其他的民事主體產生的債務,股東對此負有清償的義務,但是法人債務只能由公司現有資產支付,已經繳納註冊資本的股東對此沒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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