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存在哪些誤區 - 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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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存在哪些誤區,怎麼規定的
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存在哪些誤區,怎麼規定的
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存在的誤區,包括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經濟補償;臨時工不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後再籤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先收押金等錯誤的做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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