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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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1.合法原則。即勞動合同必須依法訂立,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禁止性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而違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會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合法原則的具體要求如下:

(1)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合法。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資格,勞動者應是年滿16週歲、身體健康,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外國公民也可在我國就業,但其就業年齡須年滿18週歲;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記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根據法律規定有使用和管理勞動者的權利。勞動合同的訂立主體不合法,有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的全部無效,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過錯方根據法律規定要承擔法律責任。

(2)勞動合同的內容合法。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包括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如違反勞動法約定週六加班不付加班費,這種約定無效;勞動合同的內容也不得違反國家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如違反婚姻法的規定,約定在賓館工作的年輕的女性不得結婚、戀愛,這種約定違法無效。

(3)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強迫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具有嚴肅、慎重、明確、有據的特點。

2.公平原則。即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公平合理,利益均衡,不得使某一方的利益過於失衡。作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勞動關係的運行中不應有傾向性,但由於用人單位在組織上、經濟地位上與勞動者存在明顯的優勢地位,且雙方信息不對稱,勞動者往往在勞動關係運行中處於劣勢。因此,勞動合同立法及執法有必要通過制度設計,加強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消除雙方當事人事實上的不平等,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均衡,以實現結果公平。

3.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平等,是指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有雙向選擇權,任何一方不得憑藉事實上的優勢地位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不公平、不合法的條款;自願,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及其合同內容的達成,完全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對方,也不允許第三者非法干預;協商一致,是指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勞動合同。以欺詐或威脅手段強迫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未經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

4.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過程中,應當講究信用,誠實不欺,在追求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尊重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損人利己。誠信原則要求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互相尊重,用人單位尊重勞動者的人格,尊重勞動者的選擇,平等待人;勞動者要有自我意識,克服心理失衡,自覺維護用人單位的形象和榮譽,雙方真正建立一種和諧、互惠的關係,一種平等、信任的關係,在用人單位內部形成公平、公開、公正、有序的勞動秩序。誠實信用原則的實施需要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作保障,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知情權,用人單位有權利要求勞動者如實説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規定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應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等內容就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

一般程序

勞動合同的訂立就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思的過程,這一過程一般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2]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約的發出人和接受人均須特定,且要約的內容足以構成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應作出締約的表示,否則不算有效要約。如果僅有訂約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表示,只能稱為要約邀請,不能產生要約的效力。要約僅在要約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約期滿其效力自動解除。因而,用人單位如果僅在招工啟示或廣告或簡章中介紹自身情況,併發出招工信息,並未就合同主要內容給予説明,該行為只能算是要約邀請,不構成有效要約。而如果用人單位在招工簡章中對合同條件給予明確説明,則屬於要約,一旦應招者承諾,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應招者不同意所列條件,而提出新的條件,則屬於反要約,用人單位可以承諾,也可不予承諾而不成立合同。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無條件地接受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在有效期內作出,且應當完全接受要約條款,如果接受的意思與要約不一致而改變了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則只能視為反要約,不構成有效承諾。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旦同意對方要約而作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個勞動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經過上述兩個階段,但具體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要約——承諾的複雜的反覆協商,最後成立合同的過程,合同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的訂立雙方必須要秉承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而且在簽訂之後雙方也必須要按照合同的條約來進行履行,如果有一方違約,另一方就有權力進行要求負違約金,所以,做任何一件事情,都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這樣才會勉於各種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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