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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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超過2年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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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超出2年就不給了嗎

2017年10月1日前: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要求支付撫養費等涉及身份權的請求權,必須在雙方存在的撫養等法律關係的存續期間而行使,只要被撫養人尚處於被撫養期間,即便超過二年訴訟時效期,法律仍應當保護撫養費的請求;但在雙方的撫養關係不再存續的情況下,則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如被撫養人已年滿十八週歲,已不具備被撫養條件,要求支付其十八週歲以前的撫養費的,訴訟時效從不具備撫養條件之日起算。2017年10月1日後,已經實行最新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由二年變更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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