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當事人協商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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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當事人協商舉證期限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中雙方當事人的舉證期限是一樣的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只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即可,不受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和10日的限制。第二十二條:“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准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因此,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無論是雙方協商還是法院決定,原被告的舉證期限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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