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普通程序舉證期限是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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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普通程序舉證期限是幾天?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舉證期限是幾天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參與審訊的是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二、民事訴訟終審判決申訴期限是多久?

六個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生活中一些糾紛無法自行協商解決的,往往都會採用訴訟的方式解決,作為起訴的一方要承擔舉證的責任,舉證的時間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如果超過的了舉證的期限,有可能法院就不會採信,不利於起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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