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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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為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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