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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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怎樣的訴訟中,一審階段其實都是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但需要看是否滿足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才行,如果不滿足就只能採取普通程序對案件進行處理。但即使是在簡易程序中省卻了一些步驟,但舉證環節還是被保留了的,那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是多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為十五日

《解釋》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解釋》出台前簡易程序舉證期限並無確切規定,僅規定了不受普通程序的舉證期限制,《解釋》規定了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法院確定,但不得超過十五日,同時新增規定了小額訴訟的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七日。以上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期限限制,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於實務工作的開展。

《解釋》根據新民訴法關於對逾期舉證行為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進一步做了細化規定,第一百零一條和一百零二條採取綜合考慮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具有客觀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期提供證據、證據是否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因素,確定是否採納逾期證據。

一庭前準備階段舉證期限縮短

《解釋》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確定一審普通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二審案件沒有舉證期限,若提供新證據,除不開庭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外,其他應在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的舊規定。同時《解釋》規定在縮短庭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後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

二細化逾期舉證後果

《解釋》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新民訴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放棄了剛性的“證據失權”規則,以要求當事人及時提出證據的強制性規定,同時輔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斷,來審視當事人逾期提出的證據是否可以進入審判。但未細化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不同情形下法官應當採取的不同處理方法和態度,也沒有明確具體訓誡的程度和罰款的數額,這有可能會引發關於司法尺度統一和公平性的新疑問。

《解釋》根據新民訴法關於對逾期舉證行為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進一步做了細化規定,第一百零一條和一百零二條採取綜合考慮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具有客觀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期提供證據、證據是否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因素,確定是否採納逾期證據。

在不同的訴訟中,關於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規定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在民事訴訟中,結合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為15日。而通常原告一方需要變更訴訟請求的話,則需要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申請進行變更才行。更多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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