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具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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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具體包括哪些
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具體包括哪些
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
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2、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消滅。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導致勞動關係解除。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  
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
(一)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6、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
(一)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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