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封與倫封的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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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與倫封的財產分配
老人撫養與財產分配的法律有什麼

老人撫養與財產分配的法律主要是:

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繼承分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遺囑繼承就是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來處理他所遺留的財產。而法定繼承則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範圍和分配辦法對遺產進行繼承,這種繼承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先後順序來進行的。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主要是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的親疏遠近和法定的相互撫養義務來確定的。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者喪失了繼承權時,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沒有先後順序,一般情況下都均等的分割遺產。

別外,喪偶的兒媳與公婆,喪偶的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也沒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但是有不少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公婆和岳父母在生活上盡了撫養義務,這種道德風尚是十分可貴的。因此,《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由此可見,是否盡了贍養義務是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能繼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遺產的前提條件。只要符合這一條件的,也不受是否再婚的影響,他們繼承的遺產也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的權利。

年後之後需要得到照顧是法律要求每個家中有老人的年輕人所必須履行的責任,就是在撫養完成之後才可以對老人的財產進行適當地分配,老人的財產如果是根據他自己的意思給特定的人也是可以的,如果沒有就可以直接按照撫養或者法定的順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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