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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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什麼
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協議的方式。
1、拍賣出讓。
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託的拍賣人,
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有意受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到場,就擬出讓地塊公開叫價競投,通過出讓方叫價和受讓方應價的多次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這種公開選擇用地者的出讓方式,可以提高出讓的透明度,有利於投資者的公平競爭,適用於投資環境好、盈利大的商業、金融業、旅遊業和娛樂業用地。這種方式要求市場環境和出讓宗地的條件較高,在國外較為普遍,但目前在我國應用不多。主要是由我國現行土地使用政策不規範、用地者取得土地渠道較多、地價壓得相對較低等因素所致。
2、招標出讓。
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發出投標邀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投標,競標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招標小組通過對標書的評判,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讓方式。招標一般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在當代的社會,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進行初上的,這樣的一種使用權出讓的話,最好還是需要簽訂轉讓的合同,並且需要約定一下具體的土地的概況,還有就是違約責任的承擔,當然了,出讓方式也可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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