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判決的存廢之爭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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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判決的存廢之爭是怎樣的
法院判決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庭辯論結束後,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評議時合議庭應根據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情況,確定案件的性質,認定案件的事實,分清是非責任,正確地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最後的處理。合議庭評議案件,由審判長主持,祕密進行,合議庭有不同意見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少數意見要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書記員製作,經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或蓋章,歸檔備查,不得對外公開。評議結束後,應制作判決書,並由合議庭成員簽名。


宣告判決的內容包括: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判決的結果和理由、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判決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當庭宣判。即在合議庭評議後,由審判長宣佈繼續開庭並宣讀裁判。宣判後,10日內向有關人員發送判決書。另一種是定期宣判。即不能當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後,應立即發給判決書。


綜上所述,法院通過開庭審理、雙方答辯、合議庭評議,最終判決,出具判決書。如果判決書原告年齡有誤,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申請變更,其實這個信息並不關鍵,可以不去改變。判決書下來後,原告有異議,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為自己爭取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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