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判決結果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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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判決結果是怎樣的?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判決結果是怎樣的?

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第三人可能提出兩種訴訟請求:一是請求全部或者部分撤銷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二是請求確認第三人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對第三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2、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3、請求不成立,駁回訴訟請求。對前款規定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未改變或者未撤銷的部分繼續有效。”

之所以允許第三人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是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原審中有權以原審原被告為共同被告主張自己的實體權利,其在原審中是完全無辜的。如果規定第三人只能起訴請求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其民事權利主張只能通過另訴進行,就等於剝奪了第三人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主張實體權利的訴權,會增加其訴累,對第三人不公平。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背景

(一)理論基礎一般來説,判決的既判力具有相對性,只約束當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會突破相對性的限制,對第三人發生作用。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當事人的第三人,在沒有參與案件審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決的約束力。這對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須為其提供救濟措施。我國民事訴訟,堅持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這種模式尤其注重處分原則、辯論原則的適用。辯論原則的核心內容即自認制度,指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必須以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為基礎,受自認的約束。處分原則則賦予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訴訟請求的內容,並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法院無權在訴訟請求之外進行調查。

(二)現實的必要性當前,訴訟實踐中存在大量虛假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縱觀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訴訟進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執行中有第三人執行異議的制度,但對於裁判生效後至執行前這一階段缺少對第三人的救濟機制。另外,在我國再審程序啟動十分困難,其正當性也備受爭議,第三人很難通過再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的頻頻發生和當前制度的救濟無力使得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設置成為必然。

綜上所述,第三人為了自己的權益,是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屬於形成之訴的,而所説的形成之訴是指原告通過判決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或者法律關係。第三人撤銷之訴採取的一審普通程序,所以具有可上訴性。其法理依據在於該訴訟對於第三人屬於第一次司法救濟,不應該限制其上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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