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享有的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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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享有的主要權利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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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論辯護人享有的主要權利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我國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
  2、會見通信權。
  3、調查取證權。
  4、提出辯護意見權。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8、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接受委託為犯罪嫌疑人辯護,這一階段,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委託其他人員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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