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人享有的權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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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要約是很普遍的民事行為,一方想簽訂買賣合同,可以向賣方發出要約,將條件講清楚。如果賣方同意簽署合同,要約生效,下面雙方會就合同細節做進一步的商討。作為要約人,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也有權利。那麼,要約人享有的權利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要約人享有的權利是什麼?

一、要約人享有的權利是什麼?

要約人享有撤銷權。要約人的撤銷權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以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將該項要約取消,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的權利。

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這種權利的行使很容易給受要約人的信賴利益造成損害,故法律必須對這種權利的行使給予限制,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即作出了這種限制。惟須注意的是,要約的法律效力應限定於要約生效的框架之下,故要約的撤回不能歸屬於要約的法律效力之列。

二、要約人要履行哪些義務?

1、形式拘束力。

要約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應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學理上也稱其為要約的不可撤銷性。

以要約可以撤銷為原則,例外地對撤銷作一些限制,明文規定“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的情況下要約不可撤銷。雖然民法典並沒有明文規定要約的形式拘束力,但要約不可撤銷的例外規定已經使要約在很大程度上實質具備了形式拘束力。

要約的形式拘束力實質上是要約人的先合同義務,在合同締結過程中如果要約人違反了該先合同義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要約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強制要約義務。

要約人的第二個義務是強制要約義務。強制要約義務發生在證券法中,指收購者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使其有表決權股份的持有量達到該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時,法律強制其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的制度。

強制要約制度是法律根據衡平原則,為收購人設置的一項義務,同時也是目標公司股東的一項權利。其目的在於避免當收購者獲得目標公司的控制股而成為控股股東時,出現歧視非控股股東的現象。

綜上所述,在要約關係中,要約人是發出邀請的一方,其必須保證要約內容合法完整,並且是自己的意思表示。當然,要約人享有撤銷要約的權利,如果要約發出後,發現內容存在重大漏銅的,其可以及時撤銷,以免給今後簽署合同帶來麻煩。當然,撤銷要在對方承諾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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