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勞動報酬的爭議有時效的規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拖欠勞動報酬的爭議有時效的規定嗎
拖欠工資的勞動爭議是有時效限制的。如果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該爭議,則當事人應當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的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如果是在勞動關係終止後發生的該爭議,則當事人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內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