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時效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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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的訴訟時效可分為兩種情況:

勞動爭議訴訟時效怎麼規定的

1、勞動仲裁申請時效

2008年5月1日前,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要求仲裁的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008年5月1日以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由當事人向另一方請求救濟或者經另一方同意履行義務,予以中斷。重新計算自中斷時起的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期限之內申請仲裁的,可以暫停仲裁期限。自訴訟時效終止之日起,應繼續計算訴訟時效。

因拖欠勞動報酬而產生異議的,勞動者的仲裁申請不受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

2、勞動糾紛訴訟時效

勞動爭議時效分為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普通時效為兩年。特別時效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訴訟時效為一年。因涉外貨物銷售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四年。中國法律規定的最高時效為20年。

以下是詳細的解釋。勞動爭議時效是指民事訴訟時效的內容:

下列時效期限為一年:

(1)要求賠償人身傷害;

(2)私自銷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的;

(3)拖欠、拒不繳納租金的;

(4)存放的財產已遺失或損毀。

訴訟時效期限從知道權利或應當知道被侵權的時間算起。但是,二十多年來,人民法院不得在侵犯權利之日保護權利。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限。

在時效期限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中止訴訟時效。時效期限應自終止時效期限的理由被取消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和當事人請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時效期限。

計算基於每小時計算週期,並根據監管時間計算。計算基於日,月和年的計算週期,並且不計算開始日,並且計算從第二天開始。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期間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這段時間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是24點。如果有業務時間,則截止日期是停止業務活動。

仲裁程序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沒有仲裁,案件就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審判實踐中,勞動爭議案件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反訴程序的時候不一定適用。理由如下:

第一,一方當事人不同意仲裁訴訟後,另一方提出反訴,如果反訴請求不經仲裁裁決,則雙方之間的糾紛將違反上述“程序前程序”的規定,不經仲裁而進入訴訟程序。

第二,一方當事人不同意仲裁訴訟後,另一方提起反訴的內容如果已經通過仲裁,那麼上述勞動法第八十三條“不接受仲裁裁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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