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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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報酬糾紛是常見的現象,而有些勞動者一直找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沒有運用法律手段,到最後錯過訴訟時效,沒有解決好問題。所以,本站小編在下文解答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時效是多久?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時效是多久

一、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第4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1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所以,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時效是沒有明確規定的,當事人最好及時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

二、拖欠勞動報酬的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侵權處理】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拖欠勞動報酬的時效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所以,勞動發現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應及時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而且相關法律保障是非常完善的。若還有什麼疑問,小編建議來電諮詢本站平台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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