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額發放工資應當認定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一、未足額發放工資應當認定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

未足額發放工資應當認定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

1、單位惡意拖欠勞動報酬

2、單位非惡意拖欠勞動報酬

3、單位惡意拖欠勞動報酬後,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投訴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單位拒不支付。

二、未足額發放工資應當認定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的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未足額發放工資應當認定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中用人單位的責任

1、單位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根據上述第一組、第二組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同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25%經濟補償金。其次,勞動者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2、單位非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47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及該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25%經濟補償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3、單位惡意拖欠工資後,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投訴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再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要求責令用人單位按金額的50%-100%加付賠償金。

四、勞動合同的簡要介紹

所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通過對上文的閲讀,我們知道,在未足額發放工資應當認定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中用人單位需承擔一定責任,只有在瞭解這些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更好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站擁有強大專業的律師團隊,相信一定可以為您解疑答惑,值得信賴。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