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如何區分“一般違反”、“較重違反”及“嚴重違反”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9W
用人單位如何區分“一般違反”、“較重違反”及“嚴重違反”
用人單位如何區分“一般違反”、“較重違反”及“嚴重違反”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首先是必須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其次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據勞動法律的相關規定和公司的實際情況作出,工會討論通過,員工公示和培訓、簽收後有效。
《懲罰條例》中可以列明違紀的大小類別,“一般違反”、“較重違反”及“嚴重違反”的界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和情理。如一個月內遲到累計達30分鐘為“一般違反”,連續一個月每天遲到早退、不按公司考勤制度出勤的算“較重違反”,連續曠工達3天的算“嚴重違反”。

風險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