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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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的賠償費用。 2、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傷,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如違約金等。勞動合同法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第24條內容之規定(第24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訂金以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及其他證明),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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