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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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有哪些
我國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有哪些
1、取證時限規則
即取證時限上的要求。該規則涉及司法解釋中的兩個條款。即第3條:在訴訟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第60條1項: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後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因此,被告收集證據,一般應在做出行政行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進行。該規則不約束原告、第三人。
2、證據形式要件規則
所有證據都是形式和內容的統一。證據的形式要件是指證據在形式上所應滿足的條件。證據形式應該説是審查判斷證據可採信的重要內容和途徑。證據材料能否作為被採用,除內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決於證據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條件。證據形式是在取證過程中形成的。加強對證據形式要件的理解認識,不僅可以規範取證行為,也有利於提高質證和認證水平。
3、法院取證規則
人民法院有以下兩種情況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調取證據:
(1)涉及國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迴避、中止、終結訴訟等程序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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