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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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哪些

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哪些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製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製作或提查收集證據材料;

3、律師或當事人採取非法手段製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立法機關在制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面臨不同的價值選擇。如果單純考慮打擊犯罪和查明事實的需要,那麼非法證據的排除是越少越好。如果單純考慮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利的需要,那麼非法證據的排除就是越多越好。不同國家的立法者必須努力在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等多重價值取向中尋求平衡。

基於多種價值觀念的考慮,世界各國一般都對非法證據採取區別對待的處分方式。這就是説,對於非法取得的證據,既不一律排除,也不一概採納。這有幾種情況:第一,區別對待不同種類的非法證據,例如,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必須排除,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不必排除;第二,區別對待不同程度的非法取證,例如,嚴重違法或嚴重侵犯人權所獲得的非法證據必須排除,輕微違法或輕微侵犯人權所獲得的非法證據不必排除;第三,區別對待不同種類案件中的非法證據,例如,一般犯罪案件中的非法證據必須排除,恐怖、暴力等嚴重犯罪案件中的非法證據則可以不排除。

中國製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基本思路也是區別對待。這在“兩個證據規定”和《刑事訴訟法》中都有體現。如前所述,《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1條對非法言詞證據進行了界定。第2條規定:“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14條規定:“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根據上述規定,中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也採取了兩分法:第一類是法律明確列舉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相當於法定必須排除的非法證據,包括採用刑訊方法獲得的被告人口供,採用刑訊或威脅方法獲得的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第二類是可經補正或解釋後再決定是否排除的非法證據,類似於自由裁量排除的非法證據,主要包括違反法律規定程序收集的物證和書證。這樣的規定確實體現了法律規則的靈活性,但是也給該規則的適用帶來了難題。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應該具有明確性、可操作性、可預測性等基本特徵。其中,明確性是核心,因為它是可操作性和可預測性的基礎。明確性強,規則的可操作性和可預測性就高;明確性弱,規則的可操作性和可預測性就低。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規則的明確性標誌着立法技術的水平高低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因此,立法者在制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應該儘可能使用精確的語言進行表述。然而,受概念的模糊性和語詞的多義性以及社會語言的發展變化等因素的影響,法律規則往往要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或開放性,即主要含義的相對明晰伴隨着邊緣含義的相對模糊,或者説,在較為抽象的層面上相對明晰而在較為具體的層面上相對模糊。另外,為了滿足普遍適用和長期適用的要求,法律規則也需要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因此,立法者在制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使用“等”之類模糊化表述方式,也是無可奈何之舉。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通過之後,立法機關的有關領導曾解釋説:“對於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予以排除,有的建議對採用引誘、欺騙手段取得的口供也應當明確予以排除。經研究考慮:採用引誘、欺騙手段取得的口供、證言也是非法的,也應當禁止,但實踐中,存在問題較多,影響較大,重點應當排除的主要是刑訊逼供取得的供述,明確列舉,體現了着力解決在懲治犯罪和維護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從立法的角度來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這種靈活性可能是必要的,但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這就會使規則的適用陷入難以統一規範的境地。

綜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需要一定的靈活性,以便讓司法人員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排除。司法人員可以考慮的因素包括:取證行為違法的嚴重程度;取證行為侵權的嚴重程度;犯罪案件的嚴重性;非法證據的證明價值;違法獲取證據人員的主觀狀態;違法取證行為對司法公正的影響;違法取證行為對司法環境的影響;違法取證行為對社會利益的影響等。這麼多因素需要考慮,這麼多標準需要把握,而且這些因素還具有多樣性,這些標準還具有模糊性,立法者確實無法事前都作出精確的規定。但是,把這些問題完全交給具體案件的司法人員去自由裁量,那就會造成規則適用的混亂,特別是在當下中國的司法環境下。於是,如何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成為了司法人員面臨的重要問題。

二、非法證據的界定

顧名思義,非法證據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獲取的證據。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非法證據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使用法律明確禁止的方法獲取的證據。第二,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或要求收集的證據,包括收集證據的主體、程序、方法以及證據的形式不合法的證據。初看起來,上述非法證據的界定是明確的,但是仔細考究,又會發現其中還有模糊之處。在具體案件的審訊中,人們對於方法、手段的合法性也會有不同的理解。

作為規範人們行為的準則,法律語言應該具有精確性,以便社會成員明確地知曉法律的規定。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語言的精確性程度就標誌着立法技術的發展水平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然而,社會情況是複雜多樣而且不斷髮展變化的,法律規定要想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和持續的生命力,其語詞就不得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這就是説,法律語言既有精確性的一面,又有模糊性的一面。一般來説,法律語言的主要含義應該相對明晰,而邊緣含義則可以相對模糊,或者,在較為抽象的層面上相對明晰而在較為具體的層面上相對模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非法的方法”確屬模糊概念,但是立法者考慮到司法實際情況的複雜多樣,只好採取這種模糊處理的方法,因為語言的模糊性可以保證其適用的普遍性。法律的行為規範功能要求法律語言具有精確性,法律的普遍適用原則又要求法律語言具有模糊性,這就是矛盾。人們不能奢望立法者制定出包羅萬象而且盡善盡美的法律規則,因此只能由司法者在實踐中面對具體問題時進行解釋性適用,而司法判例就是這種適用的最佳方式。

非法證據的排除從某種程度上,體現了我國司法制度上的進步,也進一步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對於“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哪些”這一問題,不知道大家是否清楚了呢。如果您還有相關疑問,更多法律問題可以來電本站,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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