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曠工可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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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曠工可開除
勞動法關於曠工如何規定

曠工,漢語詞語,意思為職工不請假而缺勤。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缺勤。


1、《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説你怎麼怎麼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2、關於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關於勞動合同法曠工開除的情況有在試用期不合格,有重大過失,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規定具體曠工幾天會被開除,具體規定曠工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認真工作,提升自己才是我們應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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