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對內責任 - 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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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對內責任,有哪些規定
合夥人對內責任,有哪些規定
1、出資違約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12條規定:“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如果合夥人沒有如期如數按約定的出資方式繳付自己的出資,即違反出資協議,就應當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資義務的合夥人承擔出資違約責任。若給其造成損失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擅自將自己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賠償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4條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賠償責任。
按《合夥企業法》第26條的規定“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如果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給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及不得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義務的賠償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30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執行合夥事務中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賠償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19條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該法第30條規定:“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如果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將該利益或財產退還合夥企業;若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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