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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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違約責任形式具體如下: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主要適用於拒絕履行和遲延履行的情形。
2.採取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適用於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3.違約金責任(一般是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依據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4.定金罰則
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損害賠償
即賠償損失,原則是賠償直接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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